本报讯 日前,国务院法制办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。 与2000年版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相比,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的环保责任,完善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,增加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、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,并完善了法律责任,加大了处罚力度。 具体到燃煤大气污染防治部分,征求意见稿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:国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,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,优化煤炭使用方式,减少煤炭生产、使用、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。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用合理、可行的技术措施,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,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。国家禁止生产、进口、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煤炭,鼓励燃用经洗选的优质煤炭。 征求意见稿提出,新建开采煤炭属于高硫分、高灰分的煤矿,未同步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应当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运行成本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。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,责令停业、关闭,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。(本报记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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