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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缓解供求矛盾、保障煤炭稳定供应,建议采取的政策措施及调节机制


1、对主要初级产品建立行业数据统计网络
    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,特别是初级产品行业的综合平衡,关键在于数据的准确。目前,煤炭行业产运销存的统计数据来源较多,但是煤炭产量的统计数据与实际发生的情况误差可能比较大,影响有关部门决策的科学性。因此,应建立主要初级产品行业数据统计网络,补充和完善相关统计数据,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。
2、保持煤炭进出口政策的基本稳定
    近年来,我国煤炭外贸呈现明显的“北出南进”格局。根据我国煤炭资源的赋存和消费特点,“北煤南运”和“西煤东运”是我国煤炭运输的基本流向,但铁路运输又始终是制约煤炭物流的瓶颈所在。因此,从煤炭运输状况来看,煤炭外贸“北出南进”有利于缓解我国的煤炭运输紧张状况。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产销国,保持一定数量的煤炭出口对我国国内煤炭市场影响有限,但对国际市场具有积极影响。频繁改变进出口政策也影响中国在国际市场的商业信誉。因此,适度、合理地参与国际煤炭贸易对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是有益的。
3、统筹考虑煤炭价格上涨过快问题
    针对近期煤价大幅上涨的情况,建议加强流通环节价格管理。单纯控制出矿价格是不合适的,更需要控制流通环节乱加价行为,让消费企业真正成为价格干预的受益者。为缓解电力企业成本增支压力,确保夏季、冬季用电高峰煤炭、电力供应,建议国家合理分配电力行业内部收益,保证发电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。
4、建立小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及恢复制度
    建议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及恢复制度,适当加快对关停煤矿、新建煤矿、扩建煤矿的审批验收进度,尽快恢复煤炭生产供应,防止因短缺造成煤炭价格出现恶性上涨。同时,加快煤炭资源整合速度,鼓励建立大型煤炭企业和煤电、煤化工联营企业,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主要由国家控制。
5、对资源和运输紧张地区加大综合协调力度
    政府有关部门、行业牵头单位、煤炭供运需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,妥善处理和解决好煤炭生产和供应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,要建立健全煤炭合同监管机制,尤其是对重点煤炭供需合同要纳入相关管理机构的管理体系,提高合同的法律地位。要加强对各煤炭消费行业企业履行煤炭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,铁路、交通运输企业要根据煤炭购销合同承诺的运力,合理安排运输计划,确保合同兑现,维护正常稳定的煤炭市场秩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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