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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炭企业超能力生产须遏止

全国政协委员薛荣哲等认为,煤炭企业超能力生产,是造成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,应尽快采取措施加以遏止。

煤矿生产能力是有关部门综合考察煤矿储量、排水、供电、通风、采掘等多方面条件而确定的煤矿限定年产量。超过这一限度生产将引发一系列安全问题:一是加重火工品存储和使用的隐患程度。超能力生产所需火工品一般需从黑市购买,量大、质劣。为躲避执法检查,大都私藏于井下,时刻威胁工人生命安全。二是井下严重超员。超能力生产都为多层开采、多面作业,所需人员远超定额,而煤矿通风能力难以满足超员需要,极易造成井下气体超标。 

追求高额利润是超能力生产最直接、最根本的原因。超能力生产仅需坑口、黑市火工品等费用,逃避了其他应缴税费,利润可达100元/吨,利润率远高于正常水平。

建议完善采矿权购买制度,按“科学探测储量、合理确定价款、一次拍卖资源”的原则,整体拍卖煤炭资源;强化煤炭生产安全责任制和安全培训制度;对当地非常住人口进行调查摸底,加强对煤矿用工情况的监控和检查;建立煤矿超能力生产举报制,对举报人给予奖励;经常性地开展打击违法买卖煤矿火工品行为专项行动;依据煤矿生产能力,科学核定用电量,按核定量逐月供电,使超能力生产无电可用;加大对超能力生产的惩处力度,给予超能力生产收入2—3倍罚款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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